失信被执行人 |
叶圣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327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范希斌同意叶圣伟分期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分18期偿还,前17期于每月的1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1000元,最后一期为2021年11月1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1000元。二、若叶圣伟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范希斌有权申请叶圣伟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利息按月利率2%,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范希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