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庆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4民初1177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庆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叶文昊借款本金738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49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73800 二、驳回叶文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1.30元,由叶文昊负担603.74元,由吴庆辉负担2427.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