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美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1********7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16民初9076号 |
案号 |
(2020)川0116执2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唐国员于2020年7月15日前向阿衣子归还借款9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9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唐国员于2020年7月15日前向阿衣子支付律师费89 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1 200元;三、张美平对唐国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阿衣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 67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唐国员、张美平负担,并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给阿衣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