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1********5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702民初116号 |
案号 |
(2020)川1702执恢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董华、王小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7121.66元、利息15142.66元以及2018年5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