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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4********2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1024民初3158号
案号
(2020)浙1024执17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建军、胡亚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5月5日前利息5129.52元,从2019年5月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建军、胡亚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赵伟军、陈丽平对被告陈建军、胡亚平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陈建军、胡亚平、赵伟军、陈丽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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