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0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523民初1015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2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邵金来、叶丽偿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为5712.46元;其中,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6.525‰加收50%计收罚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6.525‰计收利息;自起诉次日起,按月利率6.525‰加收50%计收罚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按月利率7.124999‰计收利息;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7.124999‰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