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4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683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1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张保林与被告刘志杰、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核算确认,被告刘志杰、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尚欠原告张保林借款2400万元。被告刘志杰、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起,每月10日前还款100万元,分24个月把欠的借款2400万元还清。二、如果被告刘志杰、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按月足额还款,原告张保林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刘志杰、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400万元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刘志杰、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约定按月及时足额还款,被告刘志杰、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从2018年7月1日按年利率10%支付借款2400万元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自被告刘志杰、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之日起,原告张保林有权立即对全部欠款本息申请执行,且本协议签订后的还款按先息后本处理。四、双方履行后,再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减半收取83400元,由被告刘志杰、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保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17444500XQ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昌盛路西段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