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4********0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02民初166号 |
案号 |
(2019)湘0502执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强280,000元保证金;被告刘国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对被告刘国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被告张宏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张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张强承担300元,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刘国人共同承担5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湘0502执73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5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