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1********3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002民初3904号 |
案号 |
(2018)苏1002执1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合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用960633.4元(承包费517808元、场地租赁费258904元、电费183921.4元)。二、被告钱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扬州合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34减半收取为67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5元,两被告负担11612元(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21 |
发布时间 |
2018-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