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4142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5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4605069】。一、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入民币130763.31元以及违约金(以130763.31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物业服务费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7.23元,由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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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卓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754521232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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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万达广场1幢10层10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