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岑广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2********2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722民初1189号 |
案号 |
(2020)黔2722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岑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 0 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5月20日欠付的利息80 399.73元,并从2019年5月21日后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和罚息至偿还贷款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黎星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54元,由被告岑广平、黎星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