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2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781民初3604号 |
案号 |
(2020)粤1781执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黎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利息计至2019年10月15日为470.45元,从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当事人在《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10020169914677517)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黎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