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民初1661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睿安特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YALZL2017011),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收回租赁物(序列号:CREC-177,规格型号:CTE6250的土压平衡盾构机一台);深圳前海睿安特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在人民法院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将租赁物交付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交付的,深圳前海睿安特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彬、卢雷颖、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按租赁物合同价值2400万(大写:贰仟肆佰万圆整)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二、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深圳前海睿安特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彬、卢雷颖、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的资金占用费、租赁设备续保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33.4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叁万肆仟圆整);深圳前海睿安特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彬、卢雷颖、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在人民法院调解书生效后90日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逾期支付的以433.4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叁万肆仟圆整)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165,344元,减半收取计82,672元,由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280,000元、保全费用29,708元、其他费用82,672元,由深圳前海睿安特地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彬、卢雷颖、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165,344元,减半收取计82,672元,由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8565636217M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