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6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7360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2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鹏至2018年8月24日共欠原告本金885245元,此款被告王鹏保证于2020年7月20日前还清,每月20日前偿还75000元,尾款在最后一个月结清。如果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期偿还,则原告有权就885245元中未履行部分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息6%分计算),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张吉林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652元,减半收取6326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350元,合计12676元,由被告王鹏、张吉林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