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27********1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2348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宇、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江涛借款本金690933.3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启华对上述债务负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崔江涛对被告褚彦军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崔江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由被告陈宇、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陈启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