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0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759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恢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灵武市合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支付租赁费801736元,违约金240520.8元,逾期付款利息154855.86元,三项共计1197112.66元;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8年2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6元,由被告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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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治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710629153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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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新建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