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3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执802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恢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欠款本金88230.36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8日的利息11057.36元,自2019年6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且不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6元,被告雷志强承担1002元,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