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4********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05民初2433号 |
案号 |
(2020)桂0205执1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宇骏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借款本金10779236.0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算到2017年4月21日为924146.03元,从2017年4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至被告柳州市宇骏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借款本息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柳州市宇骏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82822元;三、如被告柳州市宇骏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韦海滨、庞慧玲提供的抵押财产(即被告韦海滨名下位于柳州市解放南路139号淘园世家大厦三层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韦继忠、陈意、韦海滨、庞慧玲、韦艳灵、韦海涛、韦露灵、柳州市骏宇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宇骏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的债务(即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8718元,由被告柳州市宇骏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韦继忠、陈意、韦海滨、庞慧玲、韦艳灵、韦海涛、韦露灵、柳州市骏宇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凭有效票据按实际支出亦由被告柳州市宇骏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韦继忠、陈意、韦海滨、庞慧玲、韦艳灵、韦海涛、韦露灵、柳州市骏宇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