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9民初717号 |
案号 |
(2017)黑0109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美宏工程投入款560,000元;二、被告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美宏利息,该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9400元(原告李美宏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400元。被告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付款给付原告李美宏,本院不另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立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995582509066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733号哈尔滨国际金融大厦17层1号办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