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10民初2644号 |
案号 |
(2017)黑0110执2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文军借款700万元,二、被告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按照月利率2%给付原告张文军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徐景利、慕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徐景利、慕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张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10元、公告费560(均为原告预交),均由被告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文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0-10 |
发布时间 |
2017-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立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995582509066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733号哈尔滨国际金融大厦17层1号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