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民初542号 |
案号 |
(2018)黑01执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景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广军借款本金739万元;二、被告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景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孙广军借款利息 10,721,246.55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18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5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29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7日起;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19日起;以37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6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4日起;以10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9日起);三、驳回原告孙广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景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时间 |
2019-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案号 |
(2018)黑01执75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1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立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995582509066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733号哈尔滨国际金融大厦17层1号办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