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859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一、确认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归还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破产受理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破产受理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江苏华源誉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德才、程好伟、周伯良对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及下列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华源誉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德才、程好伟、周伯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无锡隐秀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华源誉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德才、程好伟、周伯良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德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24195616Q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君山路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