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开发区万和车件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91民初2273号 |
案号 |
(2020)苏1291执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开发区万和车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徐支行借款本金399970.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以年利率8.1852%计算;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以年利率12.2778%计算;以399970.9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2.2778%计算;上述计算的利息之和应扣除已还利息30752.9元);二、被告曹阿林、马顺海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徐支行履行的债务部分向被告泰州市开发区万和车件厂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泰州市开发区万和车件厂、曹阿林、马顺海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由本院向原告退还,三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移送执行)。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阿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916627152838 |
登记机关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开发区新建村一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