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印国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3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8162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2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东昊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康欠款310000元及利息(其中已偿还的300000元需承担的利息为5350元;剩余的31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印国荣对第一项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印国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康垫付款7026.87元。四、驳回原告张建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江苏东昊钢结构有限公司、印国-6-荣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