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3832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2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归还原告许忠勤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283.5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6二、被告邬品华对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5975元,由原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邬品华共同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述确定的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邬品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幢2704A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