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0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射商初字第00732号 |
案号 |
(2019)苏0924执恢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射阳恒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6.79575万元,合计206.79575万元,并支付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917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青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季青华、王霞、孙立文、尹丽娟、陈洪达、杨小平、季雪娇对被告射阳恒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江苏青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季青华、王霞、孙立文、尹丽娟、陈洪达、杨小平、季雪娇对被告射阳恒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射阳恒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3344元减半后收取11672元,由被告射阳恒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青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季青华、王霞、孙立文、尹丽娟、陈洪达、杨小平、季雪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汇缴专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时间 |
2019-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924执恢54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79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