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4149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1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17299.46元及借款期内利息68379.99元,并承担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以192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65‰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917299.46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6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赵江华、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小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江华、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小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48元,由被告孙小飞、赵江华、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学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815558865462 |
登记机关 |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北路73-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