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4民初4269号 |
案号 |
(2017)苏0104执3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乃鹏借款本金128892.57元。二、驳回原告张乃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乃鹏负担211元,被告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39元(被告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张乃鹏预交,被告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乃鹏,原告张乃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165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时间 |
2017-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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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陆成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2330950674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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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沭阳山东商城A1-2区302号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