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4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57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8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欢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392.4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年利率24%)。二、被告赵紫苑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