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82民初3573号 |
案号 |
(2019)鲁0282执3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德祥信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即墨市海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 000 000元。二、被告青岛德祥信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即墨市海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本金5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国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思水、王军英、林建峰、王文青、盛讯、孙红梅、胡岷高、孙保山、谭岩就以上一、二项应付款向原告即墨市海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德祥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即墨市海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被告青岛威事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一、二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青岛威事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德祥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 800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案号 |
(2019)鲁0282执376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执行法院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527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思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2743971051Y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前南庄村3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