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伟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3********3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05民初20931号 |
案号 |
(2018)豫0106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中鼎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498640.3元及利息(包含复利、罚息)200637.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此后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郝伟钊、武杰、高银成、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郝伟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84号4单元47号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汪新花在其与被告郝伟钊的夫妻共同财产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李彦格在其与被告高银成的夫妻共同财产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93元,减半收取10046.5元后,由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时间 |
2019-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