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9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红民一初字第1264号 |
案号 |
(2018)豫0702执恢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史正锋191731元。二、河南省新盛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史正锋111039.6元(不含已支付的4000元)。三、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史正锋38346.2元。四、驳回史正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新盛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4元,由史正锋承担745.4元,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727元,河南省新盛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承担2236.2元,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45.4元。为简便手续,史正锋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时间 |
2018-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池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0109261087Y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廊坊市广阳道2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