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仲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722民初71号 |
案号 |
(2020)黔2722执4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仲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卢敏哲车辆维修费1,840元和油费200元,共计2,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仲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