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5498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1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彦芬支付借款本金306000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3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1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144000元应予扣减);二、驳回原告石彦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1532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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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4341911X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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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0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