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5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4民初1076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晓清、周根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9828.84 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止结欠利息、违约金计 4660.40 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按合约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62.20 元、减半收取 581.10 元,由被告李晓清、周根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