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三奔兔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1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苏0311执3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三奔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欠付的现金部分冠名费31万元支付向给原告江苏光线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现金部分冠名费31万元;二、被告徐州市三奔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光线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未付现金部分冠名费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1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现金部分冠名费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徐州市三奔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30 |
发布时间 |
2018-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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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173651215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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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以东荣景盛苑S7号楼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