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詹勇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81民初5682号 |
案号 |
(2020)闽0981执2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詹兴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96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9月21日的利息为4,143.51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詹兴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三、詹勇祥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4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上述两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詹兴章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