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8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725民初409号 |
案号 |
(2020)川1725执8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廖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毛松林返还出资款人民币20000元和红利15000元,共计35000元。若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廖良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