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6********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922民初1412号 |
案号 |
(2020)川1922执恢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谭琪工程款768700元,并以768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5月6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谭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