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323民初1490号 |
案号 |
(2017)皖1323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周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500000元的借款本金利息自2015年12月6日开始计算按照月利率2%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1000000元的借款本金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按照月利率2%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被告高猛对两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93元,由被告安徽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9986元,上诉费账号121200010400005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的,务必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银行转账凭证邮寄到我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1-16 |
发布时间 |
2017-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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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洪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23756802185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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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灵城隅顶口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