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2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622民初1066号 |
案号 |
(2018)赣0622执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西视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2107.42元(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9日),自2017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清偿为止;二、被告刘军对被告江西视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2107.42元(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9日)以及自2017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清偿为止的债务在最高额4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绍阳、周克琳对被告江西视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2107.42元(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9日),以及自2017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清偿为止的债务在最高额4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余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专户,开户行:鹰潭市农村商业银行余江县支行,帐号:12903731000001393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5.7元,由被告江西视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刘军、李绍阳、周克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时间 |
2018-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