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初字第00465号 |
案号 |
(2018)苏0214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丰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宇公司维修费608692.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鉴定费62087元,合计74994元(该款已由华宇公司预交),由丰华公司负担(华宇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由丰华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丰华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华宇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良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007872655893 |
登记机关 |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区府中路电信大楼4-5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