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卓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QY1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4民初2084号 |
案号 |
(2019)粤0114执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志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美英偿还借款96250元及利息(以96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卓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沛桥对被告俞志豪的上述第一判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7元,由被告俞志豪、广州卓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冯沛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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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俞志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MA59DNQY1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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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2号展麟大厦A座607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