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口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7********WK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722民初180号 |
案号 |
(2020)冀0722执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美娥、张家口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宣布提前终止;二、被告赵美娥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226.1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7.125%计算,罚息按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从2019年12月13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张家口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四、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计1383元,由被告赵美娥、张家口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3元予以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边志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01MA08N6WK3J |
登记机关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五金机电城4号楼4层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