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原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4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3712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1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原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远在返还保证金20000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原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远在返还管理费按金1206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原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远在返还代收货款40807.40元。 四、驳回原告张远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2元,由被告广州原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01 |
发布时间 |
2016-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智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73483078M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38号704、705、706、707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