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龙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25********07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18民初4978号 |
案号 |
(2020)渝0118执1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渝0118民初4978号一、被告重庆市大足带钢厂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借款本金 1 705 222.82 元,支付截至 2018 年 1 月20 日的利息、复利、罚息 9490.98 元,共计 1 714 713.80 元;另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21 日至欠款还清日止以尚未返还的借款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 5.98%上浮 50%计算的罚息,以及自2018 年 1 月 21 日至欠款结清日止以所欠息 9490.98 元为基数按照实际执行贷款利率 5.98%上浮 50%计算的复利。利随本清。限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付清;二、被告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卢基全、李祥英、尹龙春、王淑玉、韦体明、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就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1 240 元,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带钢厂承担,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卢基全等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