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01********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01民初5360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支林、徐明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客站分理处偿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应付未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按合同编号:bt3a022017001097《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被告徐明在在承担以上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支林行使追偿权。二、被告徐元绩、文菲、贾旭、杨亚炬、姚永豪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支林、徐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徐元绩、文菲、贾旭、杨亚炬、姚永豪承担以上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以上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5元,减半收取计2587.5元,由被告支林、徐明、徐元绩、文菲、贾旭、杨亚炬、姚永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