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君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1********1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22民初383号 |
案号 |
(2020)豫0422执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在归还本金的同时按照月利率9.9‰,计付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的利息,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月利率14.85‰)计付2016年7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沙河七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物具体内容以叶他项(2015)第016号、叶房他证叶房他字第02321号登记证书为准)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上述财产优先受偿;三、被告魏中峰、魏中合、杜君会对上述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1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魏中峰、魏中合、杜君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