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琪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3民初9498号 |
案号 |
(2019)苏0213执5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琪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货物损失4631226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6312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陈建华对上海琪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00元减半收取为30200元(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琪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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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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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375号4幢33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