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莉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8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东民(商)初字第14135号 |
案号 |
(2017)京0101执7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视际佳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悦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一百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白莉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白莉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视际佳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王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二百四十四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视际佳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白莉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9-01 |
发布时间 |
2017-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